一、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条件 | |
1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 |
2 | 在捷克长期居住,主要包括持有捷克永久居留许可、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捷克长期签证或其他在捷克连续停留达180天的情况。 |
3 | 公证书拟在中国国内使用。 |
4 | 公证事项系中国驻捷克大使馆无法办理的。 使馆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请见《办理公证指南》: http://cz.china-embassy.gov.cn/chn/lsyw_1/bszn_1/gzrzfjzms/202202/t20220224_10645221.htm |
5 | 当事人自愿选择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
6 |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性规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不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情形 |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 |
2 |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
3 |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
4 |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5 |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
6 | 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
7 | 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
8 | 当事人拒绝按规定交纳公证费的。 |
9 | 其他不适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情形。 |
二、办理流程
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理流程 | |
1 | 当事人自行向中国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如实告知、填写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 |
2 | 中国国内公证机构审核决定受理后,请当事人提醒公证机构主动联系使馆。同时,请当事人也主动联系使馆,告知所申办公证事项有关情况,提供公证机构联系方式。在使馆与公证机构建立联系后,使馆将协调当事人共同商定到使馆的办理时间,即预约时间。 |
3 | 当事人需在预约时间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使馆进行公证程序,承诺知晓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4 | 视频公证开始前,使馆工作人员将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当事人仔细阅读本指南并签署《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附件1),明确相关权责和使馆免责条款。之后,使馆工作人员将协助当事人与公证员视频连线。 |
5 | 视频公证开始后,当事人应按照公证员的指导完成公证程序。视频公证全程以公证员为主导,当事人应按照公证员要求,亲自操作系统,远程回答提问,在线完成办理。使馆工作人员全程在场,确保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不受胁迫,协助见证当事人完成现场(电子)签名,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6 | 视频公证结束后,当事人直接向中国国内公证机构交纳公证费(公证费由公证机构按照当地公证收费标准收取),与公证机构商定取件方式、进度查询等事项。 |
7 | 如中国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请当事人自行准备信封,在使馆工作人员加盖骑缝章协助密封后自行向国内邮寄。当事人可就信件邮寄自愿投保,如发生纠纷,应自行与承运部门协商解决。 |
三、收费
当事人需按照公证收费标准直接向中国国内公证机构交纳公证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使馆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其他事宜
(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应如实告知、填写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
(二)对当事人所填写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将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形式依法进行核实。如果因当事人不如实填写申请公证事项的信息、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因条件所限无法核实到有关信息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
(三)请当事人按照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交纳公证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公证书翻译费、申请公正的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使馆不就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当事人操作完成申请流程后,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便于及时联系。
(五)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中,中国国内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依法履行公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使馆仅承担有关辅助性事务。如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对公证书内容等有异议,请向公证机构提出。
如果选择采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方式申办公证,即视为当事人自愿申办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已阅读、理解、知晓、认可本指南中每一项内容,并愿意接受相应规则的约束,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免除使馆的一切责任。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领事证件业务咨询电话:+420 233028898,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咨询电子邮箱:prague@csm.mfa.gov.cn。
附件:1. 驻捷克使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
2. 参与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国内公证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中国驻捷克使馆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