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请在捷中国公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捷克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中国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办理婚姻登记。如当事人将来主要在中国居住生活,可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当事人将来主要在捷克居住生活,可在捷克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中捷双边领事关系条约,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可为在捷克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业务。
婚姻登记有关业务均免费。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大使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 |
1 |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捷克的中国公民(已在捷克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捷克永久居留许可、捷克长期签证),如华侨(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 |
2 |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共同到大使馆自愿提出申请。 |
3 | 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
4 |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
5 |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二)申请材料
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 |
1 | 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捷克居留证件(如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许可、长期签证等)。 |
2 | 3张2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
3 | 一方为非定居捷克的港澳台同胞,须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 |
4 | 如一方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声明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附生效证明书)。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须提交国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和中国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②声明丧偶的当事人,应提交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配偶的死亡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中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当事人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供能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
5 | 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的有关证明。 |
6 | 当事人双方中国居民身份证(如有)。 |
(三)基本流程
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流程 | |
1 | 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预约模块进行结婚登记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 |
2 | 双方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共同到大使馆申请结婚登记,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并分别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3 | 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当场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如双方不能当场取证,则结婚登记无效,需重新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
4 | 双方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
(四)其他事宜
1.如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可向大使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并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主要流程等同上,但结婚日期为双方共同到大使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日期。
2.中国公民在国外依据当地法律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国内有效,不必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国内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3.依照捷克法律取得的婚姻证件或证明如需在中国国内使用,应向捷克有关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在大使馆办理领事认证。更多信息,请查阅《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http://cz.china-embassy.gov.cn/lsyw_1/bszn_1/gzrzfjzms/202310/t20231024_11167223.htm)。
二、离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大使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 |
1 | 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
2 | 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
3 |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本馆申请协议离婚。 |
4 | 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
(二)申请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 |
1 | 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捷克居留证件(如有,例如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许可、长期签证等)。 |
2 | 男女双方各2张2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
3 | 离婚协议书(需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内容中应载明双方系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4 | 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如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或都丢失的,当事人应书面声明遗失,并尽可能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当事人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供能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
5 | 当事人双方中国居民身份证(如有)。 |
(三)基本流程
办理离婚登记的基本流程 | |
1 | 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预约模块进行离婚登记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办理。 |
2 | 双方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共同到大使馆申请离婚登记,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 |
3 | 对于初步判断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将当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4 | 自大使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的三十日内(自然日,下同。自大使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向大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大使馆将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当事人可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等方式办理。 |
5 | 在本流程第4项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大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6 | 在本流程第4项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后,当事人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须重新向大使馆申请。 |
7 | 在本流程第4项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需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声明书》)以及所有材料和证件共同到大使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以及《离婚协议书》。 对于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当场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分别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完成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大使馆不予受理。 |
8 | 离婚登记系当场发证,且当事人双方均应在场。如当事人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 如当事人不能当场取证,当事人在本流程第4项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的,按本流程第7项规定办理;申请人在本流程第4项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后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的,须重新向大使馆提出离婚申请。 |
9 | 双方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
(四)其他事宜
1.如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离婚。
2.如婚姻关系在中国国内或捷克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缔结,当事人申办离婚登记的,大使馆不予受理。建议当事人按以下办法处理并提前向拟申办离婚的机关咨询具体要求:
如系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当事人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到中国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向中国国内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可向中国国内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系在捷克当地登记结婚,当事人可在当地办理离婚手续,或向中国国内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当事人可在其婚姻缔结的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在国内民政部门办理,或向中国国内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一)申请条件
大使馆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的条件 | |
1 | 当事人依法在本馆登记结婚或登记离婚,且现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
2 |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 |
3 |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大使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二)申请材料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应提交的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 |
1 | 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 |
2 |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
3 | 如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供能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
4 |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使领馆、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5 | 当事人中国居民身份证(如有)。 |
(三)基本流程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的基本流程 | |
1 | 申请人在大使馆领事证件大厅对外办公时间来馆提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 |
2 | 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 补领结婚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填写,补领离婚证由补证当事人填写,下同。委托代办的由受托人填写,签署委托人姓名,并在委托人姓名后添加括号,括号内写明:“XXX(受托人姓名)代签”。 |
3 | 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现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明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 “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代办的由受托人填写并按指纹,签署委托人姓名,并在委托人姓名后添加括号,括号内写明:“XXX(受托人姓名)代签、代按指纹”。 |
4 | 对于符合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条件的,领事官员将当场发证。补发结婚证将同时补发两本证件,补发离婚证将根据当事人情况补发两本或一本证件。 |
(四)不予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的情形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办理查档证明。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3.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离婚证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但离婚的当事人与第三方再婚,可申请补发与前配偶的离婚证。
(五)其他事宜
如当事人已回国,建议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并咨询具体要求。
当事人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如需提交大使馆的查档证明,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通过电子邮件向大使馆提交《查档申请》(见附件)。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领事证件业务咨询电话:+420 233028898,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领事证件大厅对外办公时间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咨询电子邮箱:prague@csm.mfa.gov.cn。
附件:查档申请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