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通过“中国领事”APP进行预约,之后男女双方携带申请材料到大使馆领事证件大厅现场办理。
大使馆领事证件大厅对外办公时间请见通知:
http://cz.china-embassy.gov.cn/chn/zxdt/202303/t20230301_11033472.htm
为确保现场顺利办理,建议提前将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使馆领事部门进行审核。】
温馨提示:虽然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而非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考虑到中国护照号码可能会发生变化,且实际中当事人持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可能会被要求额外提供证明婚姻证件持有人与中国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建议在捷克中国公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捷克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中国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中捷双边领事关系条约,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可为在捷克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业务。
婚姻登记有关业务均免费。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 |
1 | 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
2 | 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
3 | 双方均居住在捷克,包括持有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捷克永久居留许可、捷克长期签证或其他在捷克连续停留达180天等情形。 |
4 | 双方共同到大使馆自愿提出申请。 |
(二)申请材料
结婚登记申请材料 | |
1 | 双方有效护照和捷克居留证件(如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许可、长期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
2 | 二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张。 |
3 | 如一方为非定居捷克的港澳台同胞,需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 如一方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中国国内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附生效证明书)。 ②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 ③在捷克离婚且原配偶为非中国公民的,需提交捷克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 ④在捷克离婚且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捷克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和中国法院裁定承认该判决的裁定书。 ⑤丧偶的,需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原婚姻关系证明。 |
(三)基本流程
结婚登记基本流程 | |
1 | 双方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共同到大使馆申请结婚登记,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并分别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2 | 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将即时制作结婚证并当场发证。如双方不能当场取证,则结婚登记无效,需重新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备注: 结婚证上的“身份证件号”为护照号码。 |
3 | 双方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
(四)其他事宜
1.如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可向大使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主要流程等同上,但结婚日期为双方共同到大使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日期。
2.中国公民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国内有效,无需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国内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3.中国公民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取得的婚姻证件或证明如需在中国国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双认证”。
二、离婚登记(协议离婚)
(一)申请条件
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申请条件 | |
1 | 婚姻关系在中国驻捷克大使馆依法缔结。 |
2 |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3 | 双方均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
4 | 双方共同到大使馆提出申请。 |
(二)申请材料
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申请材料 | |
1 | 双方各自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一方或双方丢失结婚证,需提供书面遗失声明,并尽可能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2 | 双方有效护照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
3 | 双方二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
4 | 离婚协议书(需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双方均系自愿离婚。 ②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的具体安排。 ③双方均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三)基本流程
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基本流程 | |
1 | 双方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共同到大使馆申请离婚登记,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领事官员现场提供)。 |
2 | 对于初步判断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将当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从当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设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
3 | 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护照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遗失,可以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大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大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4 |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坚持离婚的,需持所有材料和证件,共同到大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 对于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领事官员将即时制作离婚证并当场发证。 如双方不能当场取证,则离婚登记无效,需重新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冷静期期限不变)。 |
5 | 双方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
(四)其他事宜
1.如婚姻关系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缔结的,也可向中国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或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婚姻关系是在中国国内缔结的,应向中国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或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如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缔结的,应在当地办理离婚手续,或向中国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在大使馆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如婚姻证件遗失或损坏,可以向大使馆申请补领,需提供以下材料:
补领婚姻证件申请材料 | |
1 | 《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见附件)。 备注: 原则上当事人应亲自到大使馆提交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 如当事人在中国国内、不方便亲自到大使馆提交申请的,可委托他人到大使馆提交申请,需提交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
2 | 当事人亲自到大使馆提交申请的,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到大使馆提交申请的,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的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
3 | 如有大使馆出具的婚姻证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在大使馆办理过婚姻登记的材料,请一并提供。 |
在大使馆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如已回国,也可在夫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申请时需提交大使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向大使馆申请查档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查档证明申请材料 | |
1 | 《查档申请》(见附件)。 |
2 | 当事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大使馆提出申请,需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的扫描件或照片。 当事人也可委托他人到大使馆提出申请,需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的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外国居留证件(如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
3 | 如有大使馆出具的婚姻证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在大使馆办理过婚姻登记的材料,请一并提供。 |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领事证件业务咨询电话:+420 233028898,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领事证件大厅对外办公时间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咨询电子邮箱:prague@csm.mfa.gov.cn。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
2022年3月3日